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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空壳公司、僵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法律分析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6-09 浏览量:0


股东对空壳公司、僵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法律分析

在日常生活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纠纷之中,当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欠款或借款等一些行为,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但在执行阶段却经常发现有的有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人间蒸发,查询公司账户几乎没有资金、名下也无任何财产。最终,债权人只是赢得了一纸判决书。

很多公司在出现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的情况下,股东没有相关法律意识,认为股东只是有限责任,扔下公司不管不顾,或者在没有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请中介机构将公司注销,草草了事。那么,作为债权人律师,可以通过到工商局查询债务人公司的内部管理档案信息,了解债务人公司是否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一、 债务人公司已注销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应当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前应当提供债务已清偿完毕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清理债务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前置程序之一,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先决条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没有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应当向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向债权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是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待清算完成经依法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公司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当从工商局查询到的档案显示债务人公司已经注销,应当进一步分析债务人公司在注销公司前是否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即是否合法成立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告债权人等程序。

如果公司股东未成立清算组,或虽成立清算组但未依法定程序清算债权债务即注销公司,应当认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股东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可直接起诉债务人公司的股东,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裁判要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 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现实中,大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解散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避债务。《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专门针对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做出了规定,为债权人追究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追究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责任等问题的一些疑问,分析如下:

1.不以强制清算为前置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成立清算组依法清算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并且债权人追究责任股东怠于清算责任的直接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而该规定并没有要求以强制清算为其前置条件。参与《公司法解释二》起草工作的最高法院刘敏法官,于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明确指出:“‘无法清算’情形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无限责任的追究,不以启动清算程序为前提。”

最高法院公布的第9号指导案例中,债务人公司因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直未组织清算。债权人以债务人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等均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为由,起诉债务人公司偿还债务,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可以一并起诉公司和股东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因为要初步举证公司无法清算,需要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初步证据,所以追究股东怠于清算责任通常是在对债务人公司的执行被终结本次程序之后。

如果公司已处于“人去楼空”状态或者主要股东下落不明等事实,亦可作为证明公司无法清算的初步证据。所以,债权人有其他证据初步证明公司已无法清算的,可以在对债务人公司的执行被终结本次程序之前追究股东的怠于清算责任。如果在起诉债务人公司之前发现该公司已经存在无法清算的可能,并有初步证据证明的话,还可以将债务公司与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要求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法院公布的第9号指导案例中,债权人就是将债务人公司与股东一并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有两种,既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在启动清算程序后依法清算的义务。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了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如果清算义务人在启动清算程序后没有依法履行规定的职责,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一些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小股东没有加入清算组,在大股东成立的清算组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小股东同样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部分股东要求成立清算组,其他股东没有配合而导致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依法清算,要求成立清算组的部分股东亦不能免除怠于履行清算的责任。

4.无法清算的举证

对于 “无法清算”的证明,债权人只负提供初步证据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该方面的反证责任应由责任股东承担。现实中常见的“无法清算”初步证据有:一是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是长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其他案件中股东已不能举证证明“仍可清算”;三是债务人公司已处于“人去楼空”状态或者主要股东下落不明;四是司法机关已责令股东履行清算义务而仍未清算。

下一步的举证责任交由债务人承担,即由债务人举证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没有灭失,可以进行清算。否则,清算义务人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关于诉讼时效

追究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诉讼时效适用2年的规定。

在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中,如果已经载明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已停止经营,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则推定债权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知道侵权事由,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相反,如果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没有关于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吊销营业执照发生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则可推定债权人不知道侵权事由的发生,诉讼时效没有开始计算。在以后的调查中,如果发现债务人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没有履行清算义务,可随时起诉清算义务人。

                                                                                                  草:汪险峰  陈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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