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险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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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嫌盗窃罪并构成累犯的法条适用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3 浏览量:0
例:杨某在珠海盗窃15000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涉嫌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另有累犯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姑且不论其是否有其它从轻情节,但量刑都应当在三年以下。
但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4项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并为累犯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后,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杨某有从轻情节,刑期也是在三年以上,如此以来,判刑就会超出了“数额较大”时三年以下之刑期,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加重量刑。
在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并为累犯的,同样存在类似情况。
所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4项之规定突破了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属于扩大解释,在处理涉嫌盗窃罪并构成累犯的案件时应当不予适用,而直接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只是从重处罚的规定。
汪险峰
附法条: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4项: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4、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