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律师

纪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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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离婚案件的常见误区

来源:纪道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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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事离婚诉讼业务多年,离婚案件也历年高居法院案件数量之首,从实践中加以总结,主要有以下误区。

离婚案件误区一 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这是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经常听到的,我国法律里面从来就没有“青春损失”这个名词。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帮助,以求得对方同意,这种情形是有的,但不是青春损失费

离婚案件误区二 夫妻双方一段时间没在一起生活就自动离婚。这可能是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款的误读,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离婚的条件之一,非经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经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即便双方分居十年、二十年,也不会自动离婚。

离婚案件误区三 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且生了小孩就是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法发[1994]6号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同理,之前的仍属于事实婚姻。

离婚案件误区四 法官庭审中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官则不主持调解,类似情形无论在基层还是中级法院均不时遇到,这样做实际上是违法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法官在法庭辩论结束后,直接宣布进行法庭调解,而无须征求双方意见。

离婚案件误区五 “出轨”方应当“净身出户”。这主要是受某些电影、影视剧的影响,实际上婚姻法只是规定了,对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而对于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只能是请求损害赔偿,而审判实践中,法院判的也不多。

作者 纪道生 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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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纪道生
  • 执业律所: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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