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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支付不当员工依法维权

来源:张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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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支付不当员工依法维权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向员工杜某提出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与杜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发生争议。该公司每月实发给杜某的工资为3500元(扣除社保等相关费用后),杜某工资由基本工资2300+加班工资600+岗位津贴600+住房补贴200元+津贴200元组成(共计应发工资为3800元),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午餐费及代缴的相关社保费用后,实际每月发放3500元。杜某要求按照35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表示只能按照2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经协商无果后杜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争议焦点】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如何确定?是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为准,还是以实发工资为准,亦或是以应发工资为准?

【律师点评】

很多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往往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通常就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由于对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理解不一,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本案公司要求以杜某的基本工资2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杜某要求按照35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杜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35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及代缴的相关社保费用后的工资额,并非杜某的应得工资。杜某的应得工资是3800元,所以应该以38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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