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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单独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来源:仲玉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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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离婚纠纷与股权转让的交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依据婚姻法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原则上均分,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分割或由法院判决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依据,其中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事实上,这里称分割出资额是不够准确,一方以自己名义投资后,出资额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此离婚时分割的是公司的股权。

分割股权相比分割夫妻共同房产、车辆、存款要相对复杂得多,因为处理这一纠纷涉及到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程序上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此,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委托律师按以下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确定股权的变动或者分割比例

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由法院判决认定,将原来一方单独持有的股权交由另一方持有或者按一定比例由双方分别持有。但是基于公司法在股权变动中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尚不能对公司发生效力。

然后确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权变动,确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是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又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情况下,夫妻股权变动或分割协议对公司生效。夫妻可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

二是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夫妻共有的股权转化为其他股东收购股权支付的价款,这时夫妻对股权的分割变为对金钱的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需要由法院判决,在程序上需先解决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法院不能未经其他股东同意随意判决一方给另一方股权,必须依《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处理这时在审理程序上,需要追加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为诉讼第三人。有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先对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及其他财产分割先行作出判决,告知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另行起诉解决。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夫妻对股权的分割和普通情况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同,其特殊性表现在一般不涉及股权转让价格,其他股东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也没有一个在先的股价可进行对比,因此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先对股价作出确定,可由各方协商以出资额或净资产作为确定价格的标准,在各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审计或评估确定股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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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仲玉华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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