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康庭律师

王康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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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代理词

来源:王康庭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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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刚才的法庭询问,现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是人事争议纠纷,原审判决认定为劳动争议是错误的

通过法庭询问得知,上诉人属于有事业编制的教师。双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因此,原审判决将本案争议认定为劳动争议是错误的。

二、上诉人申请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上诉人于1991年被停课、停发工资后,直至2006830日,某农场才作出《关于陈某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案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2006830日。上诉人当日收到该《意见》时,当场就表示了异议。并于同年95日再次到省农垦总局信访处上访,提交了书面材料,表示对该《意见》不服,申请复查。该处告知会转往总局劳工处处理,要求上诉人等待答复,当时没有给上诉人任何书面回执。20071130日,按该劳工处要求,上诉人才向省农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诉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二款规定可知,上诉人向信访处申诉反映时,申请仲裁期间中断,在劳工处于20071130日要求上诉人向省农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时,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据上,本案的申请仲裁期间具有法定中断事由。

因此,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没有正当理由,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三、某农场作出的《意见》违法,应予撤销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即便是上诉人存在违纪情况,根据举证责任规则,某农场也应取得确凿证据(如委托他人找上诉人及找上诉人时所作的谈话笔录等),也应告知上诉人处理决定,也应允许上诉人申辩。可从庭审情况看,某农场并没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某农场的处理决定并没有征求工会意见也未向有关部门备案。另外,某农场于2006830日才作出给予上诉人自动离职的《意见》,这显然也远远超过了上述规定的“五个月”。

上述内容说明,某农场向上诉人作出的自动离职《意见》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与某农场之间的人事关系仍然存在。

  综上所述,本案是人事争议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被上诉人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依法应予撤销。某农场应按规定为上诉人安排工作,补发工资及缴纳社保。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恳请贵院支持。

 

 

 

  代理人:王康庭

00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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