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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务犯罪侦查环节进一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通知

来源:郭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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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渝检(职侦)[2011]15号

关于在职务犯罪侦查环节进一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通知


各分院、区县(自治县)院:

《律师法》修订后,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院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办法》和《通知》下发以来,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职侦部门认真落实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较好地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从目前情况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难、侦查部门与律师的交流沟通机制缺乏等问题仍然存在。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全市职侦部门进一步保障律师在侦查环节依法执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转变观念。《律师法》修订后,高检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重庆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的《办法》,上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在刑事诉讼环节依法执业的权利保障,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是对检察机关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树立公正执法的观念,提高公正执法水平提出了新要求。全市各级院职侦部门一定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保障人权、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观念,深刻认识在侦查环节支持律师依法执业对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提高自身执法水平的重要意义,自觉按照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办法》和市院《通知》要求,在侦查环节切实尊重律师的履职行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


(二)严格执行侦查环节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各级院职侦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法》中有关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职侦部门应在律师提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尽快安排时间会见;不批准会见的,开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如有必要,应向律师当面说明不批准会见的理由。各级职侦部门不得因法定以外的原因拖延、拒绝律师会见,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的次数和时间。


(三)建立健全侦查部门与律师的沟通联系机制。各级院职侦部门应严格按照市院相关规定要求,逐步健全与律师的沟通联系机制。要确定专人从事律师接待工作,负责办理律师会见当事人、咨询案件进度的答复等事项;要公布固定的联系电话,便于律师衔接工作;侦查环节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原则上承办人要在侦查终结前听取律师意见;职侦部门要与本院负责与律师联系的部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了解律师对侦查部门的意见、要求,必要时要直接与律师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建立健全对侦查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院职侦部门和广大职侦干警要严格落实执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认真落实《规定》、《办法》和市院相关规定要求,在侦查环节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律师举报、投诉职侦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应明确告知其有权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各级院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投诉反映内容,及时调查,一经查实,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或纪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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